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时期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行为。租赁可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形式。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以定期或一次性收取租金为目的的其他租赁。

  少数上市公司利用租赁来迅速扩大盈利,投资者应特别关注租赁的有关条款及租赁收益的可收回性。例如,某公司1998年4月29日发布公告称,其控股股东已同意将其全资子公司某农场的部分生产经营性资产交由公司租赁经营,租期自1998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为期三年。租赁经营资产总值19401.5万元,负债13310.8万元,净资产6097.7万元;公司在享有租赁资产收益的同时,需每年向控股股东缴纳800万元租金。1998年年报某公司确认租赁经营净收益7120万元,作为'其他业务利润'进入损益,使得公司1998年度每股收益高达0.90元;但租赁经营收益并未未公司带来相应的现金流入,公司于1999年3月18日仅收到租赁收益761.7万元,尚余6359万元挂帐。又如,某公司1997年12月19日发布公告称,拟受托管理其法人股东某资产管理公司控股的某电力发展公司。97年年报注册会计师对该公司出具有解释性说明的审计意见,说明该公司'其他业务利润'中受托经营收入1160万元系受法人股东的委托,对其控制的某电力发展公司受托经营取得的报酬,其来源为该电力公司1997年度全年的税后利润。99年8月21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已收到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和处理结果,认为公司在计算受托经营报酬,违反《委托管理经营合同书》,只计算1-10月的部分利润,而没有承担相应的亏损,虚增利润699.8万元,且公司确认的1160万元受托经营报酬未有相应现金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