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企业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贴花?

  答:国税地[1988]3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文件规定: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国税发[1995]76号文件规定:《
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提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才能按照“借款合同”贴花,如不是经批准允许经营的,应按照合同实际情况,是“分期付款购销货物”,就按购销合同贴花,是“租赁”,就按财税租赁合同贴花。

  目前银监会、商务部外资司和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与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金融/融资租赁公司享有同等待遇。